海口晚报网9月28日讯 海南省近日出台了《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明确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、县政府,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、授予荣誉称号等,省政府暂停对该市、县当年新建(改建、扩建)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。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、县政府,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,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,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。整改不到位的,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、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该《办法》规定,省政府每年对全省各市县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及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。
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、“十一五”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以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。考核采用量化的考核办法,根据考核内容相应设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、“十一五”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、节能措施落实指标。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“十一五”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,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。
各市、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,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有关规定,作为对各市、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。